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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亿成科技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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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18
  • 公司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洪山区 洪山街道 武汉市洪山区华师园北路光谷科技港2A1905
  • 姓名: 胡锦辉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软件着作权申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版权申请服务
  • 发布日期:2018-08-17
  • 阅读量:224
  • 价格:954.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652.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湖北武汉洪山区洪山街道  
  • 关键词:软件着作权申请

    软件着作权申请详细内容

    软件着作权申请
    着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着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1基本内容编辑
    着作权也 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着作权法*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
    
            根据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凡办理中国境内版权登记的,均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也可到作者所属地的地方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广东省内作者可到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2软件着作权申请编辑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 国家**令*1号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四条 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六条 国家**主管全国软件着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二章 登记申请
    
      *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着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着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着作权人。
    
      *九条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十一条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十二条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十三条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十四条 软件着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十六条 软件着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三章 审查和批准
    
      *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九条和*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较终的**判决;
    
      (二)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五章 费用
    
      *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着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三十条 本办法*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六章 附则
    
      *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各种期限,**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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