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一定的 政策优惠,较新的政策依据是《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1基本内容编辑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 2优惠区域编辑 财税[2009]63号规定,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财税[2010]65号在上述城市的基础上将厦门划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范围,扩大了优惠范围。 3认定条件编辑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域)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技术新进行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4优惠政策编辑 1、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认定管理编辑 1.示范城市人民**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