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程序? ?*八条??企业向所在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九条??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报告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 *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从*库中随机抽取*,并组成*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材料评审通过后赴企业现场查看,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查看情况择优提出拟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十一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行文公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四章??监督管理 *十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相关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武汉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当年的8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十五条??因*十四条*(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六条??因*十四条*(五)项原因被撤销武汉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十七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区经信部门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备案。 *十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公布。 *十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将从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五章??附则 *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